- 【裁判字號】106,中簡,2849
-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裁判內文】
原 告 鄒OO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昱凱
被 告 楊XX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陸拾捌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