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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婚字第25號
【裁判字號】107,婚,25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婚字第2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 人 魏光玄律師
張恩鴻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X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107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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