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金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鍾00
曾00
黃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被上訴人 張00
劉00
劉00
王00
張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涂銘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0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