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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婚字第 4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婚字第 4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婚字第404號
原告 廖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告 阮00
訴訟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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