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4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國鐘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110年度中簡字第106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速偵字211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邱00緩刑貳年,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