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成功爭取緩刑~律師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向法院說明被告已有正當職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 00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紀孫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668號、110年度偵字第19463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參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之APPLE廠牌IPhone-SE型號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