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涉犯妨礙公務,經一審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於二審尋求律師協助,律師積極與告訴人二審達成和解,幫當事人成功整取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00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110年度中簡字第106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速偵字211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邱00緩刑貳年,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