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兩造結婚後,被告於婚後不久即搬離兩造住處,不定時返家,且返家多係為向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同居義務,均遭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甚至沉迷賭博,欠下許多賭債,被告甚至提供原告或原告之子女通訊方式,並表示原告與原告子女會為其清償債務,造成眾多債權人電話催討,甚或出言不遜、出言恐嚇,造成原告與原告子女不堪其擾原告,甚至使年邁之原告仍須繼續工作以替被告清償債務。兩造婚姻已生破綻且難以回復,未來顯無共營家庭生活之可能,任何人處於此情況,均將喪失維繫婚姻之意願。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婚字第4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婚字第40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告 甲○○(NGUYEN THI HOAN)
訴訟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6年2月10日結婚,婚後共同居住於臺中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原告本想兩造互相照顧,並由原告與前妻即訴外人黃素香所生之子女扶養,不失為安穩之晚年生活。詎料,被告於婚後不久即搬離兩造住處,不定時返家,且返家多係為向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同居義務,均遭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始恍然大悟,被告與原告結婚僅係為取得我國身分證,並無與原告長期共同生活、互相照顧之意願,兩造已喪失互信基礎,難以繼續維持婚姻關係。
二、又兩造結婚後,原告旋即於106年3月7日以臺中市外埔區之居住房地抵押貸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其中200萬元借款予證人即原告之女甲○○作為創業基金,其餘200萬元分批借給被告購買土地、建造房屋並開設咖啡飲料店,被告亦自承有向原告借貸,惟被告於108年間染上賭博惡習,竟向債權人佯稱原告名下有數筆經濟價值高之土地可以擔保其借款,據此借款得手後進行豪賭,最終血本無歸且債臺高築達數百萬元之鉅。被告無力清償後,竟向債權人提供原告或原告之子女通訊方式,並表示原告與原告子女會為其清償債務,造成眾多債權人電話催討,甚或出言不遜、出言恐嚇,造成原告與原告子女不堪其擾。原告初不願連累子女,遂於108年6月24日再度以上開房地申請增貸,然仍不足清償被告債務,被告繼而要求原告將共有之土地以分割共有物方式,商請共有人買下原告持分後,為被告償還債務,雙方更至區公所進行調解,最終無法達成買賣價金共識而破局,被告乃要求原告轉向民間借貸,原告子女察覺後介入此事並阻止之,始免於民間借貸高額利息之苦。此外,被告數度表示債權人知悉兩造住處,恐上門追討債務,令原告及其子女心生恐懼,證人即原告之女甲○○因地緣關係為避免債權人對其不利,不得已始借予被告20萬元以利其清償在外債務,且多次居於被告與債權人之間進行協商,然被告嗣後不思檢討、毫無悔意,反而有恃無恐,持續對外宣稱可找原告與原告子女代其清償債務,原告若不協助處理,被告便以跳樓等方式脅迫原告,致使原告現已年邁仍須繼續工作以替被告清償債務。
三、原告起初確實憐憫被告而協助被告解決債務問題,不料被告始終未坦承相告其負債情形,在原告及原告子女數度提供協助後,被告仍表示在外有債務急需清償,被告之謊話連篇、永無止盡之索取及彷彿無底洞般之債務,令原告身心俱疲。再者,被告於111年1月13日開庭結束後特意返家質問原告開庭之陳述,一再指摘原告,顯見兩造間如今僅剩互相折磨之不堪,兩造婚姻已生破綻且難以回復,未來顯無共營家庭生活之可能,任何人處於此情況,均將喪失維繫婚姻之意願。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