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65號
原告 00福德宮
法定代理人 卓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林柏漢律師
涂銘辛
被告 楊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所有權狀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