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047號
原告 王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家和律師
原告 王00
被告 王00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李00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
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王00之全體繼承人即原告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