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上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00
指定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主 文
上訴駁回。
林00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000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損害賠償。
主 文
上訴駁回。
林00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000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損害賠償。
告訴人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疏未注意車輛不得任意在車道中暫停,而無故在同上車道靠右煞停,左腳落地,林00之機車右側因而碰撞000之機車左側,致000受有左小腿挫傷、左側足部、踝部扭挫傷,小腿瘀青、筋拉傷等傷害,律師幫被告成功爭取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