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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718號
【裁判字號】107,中簡,1718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718號
原 告 林OO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張恩鴻
被 告 陳XX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志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106年 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志清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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