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106,豐簡,686
-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裁判內文】
原 告 鄭OO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仁
複代理人 張昱凱
被 告 李XX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臺 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07年1月3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170 (1)(面積12.54平方公尺)停車格空地上之地上物(鐵架蓋之鐵 皮攤位)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