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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14號
【裁判字號】107,訴,314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江OO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被 告 廷X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X杰即劉X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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