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106,中簡,2826
-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裁判內文】
原 告 成O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OO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複 代理人 姜林青吟 律師
被 告 匠X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XX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