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106,訴,2932
-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裁判內文】
原 告 金O光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O益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姜林青吟律師
被 告 米X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X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整,及自 民國一○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為被告 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伍 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