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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919號
【裁判字號】106,中簡,2919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919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張昱凱
被 告 楊XX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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