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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
【裁判字號】106,中簡,2024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變更稅籍
【裁判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
原 告 張O雄
張O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X章
被 告 張O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稅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如附圖所示之 磚造壹層建物(面積五一點九平方公尺,稅籍編號五九零二零三 五九零七二號)為兩造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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