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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705號
【裁判字號】106,訴,1705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705號
原 告 吳OO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芳宜
被 告 李XX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5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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