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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2年度親字第11號
【裁判字號】102,親,11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裁判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2年度親字第11號
原 告 吳XX
法定代理人 趙XX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X蓉律師
被 告 陳OO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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