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101,豐簡,175
-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 【裁判案由】確定經界
- 【裁判內文】
原 告 廖XX
訴訟代理人 廖X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張XX
複代理人 張XX
被 告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OO
訴訟代理人 鄭OO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經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定原告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與被告所有同 段第2480-3地號土地之界址線為如附件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中華 民國101年10月29日所測繪之鑑定圖所示K--L點之黑色連接點線 ;又原告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與被告所有 同段第2480-3地號土地之界址線為如附件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中 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所測繪之鑑定圖所示I--J點之黑色連接點 線。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 餘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