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105,訴,1093
-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裁判內文】
原 告
李XX
林XX
方XX
張XX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黃XX律師
蔡XX律師
鍾XX律師
姜XXX師
陳XX
柯XX
被 告 裕X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OO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OO律師
複代理人 林OO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OO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尉誠新臺幣柒萬玖仟元、給付原告林XX、原 告方XX、原告張XX各新臺幣捌萬零壹佰捌拾捌元,及均自民 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柒萬玖仟元為原告李XX、各以新臺幣捌萬零壹佰捌拾捌元為原告林XX、原告方XX、原告張XX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