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106,訴,851
-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裁判內文】
原 告
黃OO
陳OO
陳OO
陳OO
兼上列四人
送達代收人 陳OO
被 告 劉OO(民國87年8月間生)
法定代理人 南投縣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OO
訴訟代理人 黃OO律師
被 告 林XX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OO應給付原告黃OO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黃OO、陳OO、陳OO、陳OO、陳OO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劉OO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劉OO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 柒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黃OO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