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107年家簡字第3號
-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離婚協議
- 【裁判內文】
原 告 楊XX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被 告 馬OO
訴訟代理人
陳OO律師
複 代 理人
鄭OO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O七年三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