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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陳00
訴訟代理人 楊00律師
被 告 陳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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