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告 鄭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紀孫瑋
涂銘辛
被 告 鄭00
訴訟代理人 張00律師
複 代理人 張00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百一十一萬六千五百元,及其中一百萬
元部分自民國一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三十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一百一十一萬六千五百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告 鄭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紀孫瑋
涂銘辛
被 告 鄭00
訴訟代理人 張00律師
複 代理人 張00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百一十一萬六千五百元,及其中一百萬
元部分自民國一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三十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一百一十一萬六千五百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