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3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354號
原 告 王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 理 人 葉00
被 告 潘00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