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監護權是如何判定呢?
1、監護權的行使方式分為共同監護及單方監護,若是共同監護,需進一步約定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兩種模式若極力爭取,都有可能成為與子女長期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此兩者最主要的差異其實在於是否能獨自決定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例如遷戶籍、設學籍、銀行開戶、出國旅行等,若是共同監護,因為父母皆係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上述事項需經父母雙方同意,單方監護則意謂法定代理人僅父母其中一人即能自行決定上述事項,實務上並不乏離婚時協議共同監護,嗣後認為須雙方共同行使權利過於麻煩而爭取單方監護的案例,共同監護與單方監護並無孰優孰劣,端看父母的教育理念是否相差甚多、居住地是否相隔太遠等實際因素,以選擇最適合小孩的照顧模式。
2、監護權的判定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主要考量,父母品行、職業、經濟能力、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狀況、家庭支持系統、子女的意願、子女現行的生活模式等皆為法官考量的因素(,但除去客觀的職業與經濟能力,其他因素很容易落入各說各話甚至互相潑髒水的情況,因此法官通常會安排社工到府訪談並作成訪視報告,由客觀第三人出具意見協助其作判斷)。
2、監護權的判定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主要考量,父母品行、職業、經濟能力、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狀況、家庭支持系統、子女的意願、子女現行的生活模式等皆為法官考量的因素(,但除去客觀的職業與經濟能力,其他因素很容易落入各說各話甚至互相潑髒水的情況,因此法官通常會安排社工到府訪談並作成訪視報告,由客觀第三人出具意見協助其作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