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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可以變更監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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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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