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部分原則上由雙方約定負擔的比例,內政部今年9月有公告最新規定:「相關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宜由租賃雙方依實際租賃情形事先於契約中明訂數額或雙方分擔之方式,例如以房間分度表數計算每度電費應支付之金額,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計算方式,除用電級距係採累進收費外,電價尚有區分夏月及非夏月,故電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皆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夏月及非夏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上述內容規定房東收取電費的上限,以目前電價計算夏月每度為6.41元,非夏月每度為5.03元,但今年9月1日之後的租賃契約方有適用。(參考網站:https://turnnewsapp.com/choice/1946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