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訴字第 9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00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4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0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00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改造長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