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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644號
【裁判字號】107,中簡,2644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644號
原 告 簡XX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恩鴻
被 告 振O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房屋返還 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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