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7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原 告 王000
訴訟代理人 王00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00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00
被 告 王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00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 萬元,及其
中新臺幣285萬元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起,其中新臺幣75萬元,
自民國110年4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