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財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玄儒律師
上當事人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捌佰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玄儒律師
上當事人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捌佰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