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5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24號
原 告 楊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涂銘辛
被 告 楊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面積分
別為二五.八四平方公尺、二0六.五七平方公尺等二筆土地應
予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即台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複丈日
期民國一一0年二月八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甲案所示,編號A部分
,面積一五四.九四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B部分,面
積七七.四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各自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