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3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329號
原 告 林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黃00(原名黃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權利範圍均五分之一,移
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