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蔡00
蔡00
陳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涂銘辛
被 告 00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清標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
肆萬元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仲軒、陳暐茗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拾肆萬元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其中新臺幣貳
拾壹萬元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